臨床督導的現況
Clinical Supervision - Current Status
Presentation for HKADCP Aug 2018
Presenters:Carol Falender, Ph.D. and Rodney Goodyear, 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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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臨床督導的問與答
Carol Falender, Ph.D. and Rodney Goodyear, Ph.D.
1. 督導模式: 臨床心理學家督導模式的世界趨勢是什麼? 發達國家, 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新西蘭等普遍採用什麼督導模式?
世界趨勢是傾向有組織的督導模式,特別是能力為本的臨床督導,已在所有以上列出的國家中部分或全部採用。
2. 督導模式的特點:能力為本臨床督導模式應保持的必要特性是什麼?需要避免哪些潛在風險或不當行為?對於評估不同督督模式是否符合基本標準, 有什麼特性是可接受但非必要的?
能力為本臨床督導的定義(撮寫自Falender &Shafranske,2007):
“是一個跨理論的督導模式,把臨床的能力清晰的劃分為知識、技能和態度三個方面, 以此框架制定學習策略及評估方法。 目的是使學員能達到規範標準所要求的能力水平, 這些規範標準是基於有實證 支持的實務方法和法規,同時考慮和配合個別文化風俗的情景來訂定的。”能力為本臨床督導是一種督導取向;它是一個跨理論的督導模式,可按情況和需要與其他督導模式融合使用 (美國心理學會健康服務心理學家臨床督導指南, 2014, p.5) 。
必要的元素是督導的能力,多元文化的多樣性,督導關係,專業規範,評估,考量,反饋; 受督導者的專業能力問題; 專業倫理,法律和監管因素。
評估,監督和跟進受督導者獨立與案主/患者進行的臨床實務工作是一個重要範疇。受督導者使用自我評估,配合督導師提供持續的反饋,評估和考量,並共同合作制定受督導者的發展目標。
督導師亦會使用案主症狀和情況的自我報告,以及治療關係的評估作為常規的治療成效監測, 以追蹤和跟進對案主的關顧和成效。
由於督導師監督臨床工作,因此臨床事故風險應不會太大。 在理想情況下,督導師可以選取治療過程中若干時段的音頻或視頻記錄,並與受督導者一起回顧。
由於能力為本的臨床督導是一個跨理論的模式, 因此適用於基於心理治療的模式,過程模式,發展模式,以及基本上所有的臨床督導模式。 而對於採用各種督導模式的考量, 在於評量每個督導模式的目標取向和系統結構的因素。
3. 學徒督導模式(注1):為什麼學徒督導模式是過時的督導模式? 學徒督導模式在哪一個地區仍然使用? 什麼導致能力為本的臨床督導模式取代學徒督導模式? 是否基于研究結果? 還是根據案例而導致能力為本的臨床督導成為普遍採用的模式?
一般來說,精神病學,心理學,醫學,護士和心理健康專業的督導目前已基本轉化為以成效為本的模式,著重受督導者進行獨立和直接的臨床實踐,以及培養受督導者的獨立判斷能力,以支持其過渡到獨立執業的階段。能力為本臨床督導模式由實證研究驅動,目前更被描述為臨床培訓的“主流趨向”。美國,澳洲,加拿大和英國的同業都重視和著力這個督導模式的研究
4.現場督導(注2):現場督導的定義/基本特徵是什麼? 使用主任和委任督導師(注3)是否符合現場督導的標準?
一般而言,有現場督導師,或在緊急情況下使用某些電子方式(電話,電子郵件,發短信)聯絡督導師是重要的。督導師如具備對服務對象的特點及所需服務的勝任能力,他們都可以進行非現場督導。
5. 以下臨床督導模式的利弊是什麼; 如對以下模式實施能力為本的臨床督導模式,有什麼影響?
a)學徒督導模式;
b)使用主要督導員和委託督導員,進行委託督導 ;
c)通過現場機構聘用的臨床心理學家作為實習生的督導師,進行督導;
d)通過非現場(或外部)臨床心理學家作為實習生的督導師,進行督導。
a) 在基於能力為本的時代,學徒督導模式不是一個可行的選擇。至關重要的是,受督導者需要發展獨立自主地行使臨床職能的能力,為獨立執業做好準備。
b) 委任督導。 美國的定義是指主任督導師將某些職責委託給委任督導師,但主任督導師負責監督他們(委任的督導師)及承擔主要責任。這是美國許多州份的標準。
c) 通過機構聘用的臨床心理學家進行督導是一個好的模式,因為督導師熟悉臨床環境設置,會出现的問題,並可在有需要時互相聯繫。
d) 通過非現場或非機構聘用的臨床心理學家為實習生進行督導,只要能滿足先前引用的勝任能力條件和能通過某種電子手段聯絡督導師, 也是一個可行的督導模式。
6. 在社會工作領域,非現場和非機構聘用的督導的應用非常普遍,最近的一些研究(注4)顯示了它的一些優點。你認為此類優點是否適用於心理學家的培訓?
如果符合上述的先決條件,也就是具備對服務對象的特點,診斷,治療,研究的勝任能力和具備在緊急情況下相互聯繫的方法,這是一種可行的模式。
7. 由於案主的利益和反饋對於受督導者發展的整個督導過程非常重要,對臨床督導的未來發展有何意義?
我們堅信常規的成效監測以及跟進案主與治療師的同盟或關係是臨床督導不可或缺的必要部分。在臨床督導中使用這些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實務工作。
注釋
注1: 學徒督導模式: 在醫院/機構工作的臨床心理學家督導師,在任何時候都需陪伴臨床心理學實習生的配對做法,包括提供標準的心理評估和心理治療。
在香港,一些培訓課程主張這種模式的理由是,由於學員犯錯是不可避免的,接受治療的病人必須受到保護,免受傷害,他們認為這種密集陪伴和嚴密監控的做法是必要的。他們稱這種模式為現場督導,但文獻似乎將這種模式稱為學徒督導。 所以我們在這裡使用通用的名稱(學徒督導)來稱呼這個模式。
注2: 在香港,現場督導的概念並不明確,因為有些課程將學徒督導模式稱為現場督導。
注3: CSPP-HK目前採用主任督導師及委任督導師的方式進行督導。 主任督導師是隸屬CSPP專業學院的博士臨床心理學家。委任督導師是在實習機任職的合資格心理健康專業人員,為實習生提供現場督導。 在美國,這種方法被認定為是可接受的督導方式。 以下是“加州心理學委員會法律法規(2015)”文件第98頁的摘錄,其中制定了以下條款:
(c) 委任督導條款:(1)除了規範助理心理師的條款1391.5外,主任督導師可將督導工作委託給其他合資格心理學家,或合資格的心理健康專業人士,包括持牌婚姻及家庭治療師,持牌教育心理學家,持牌社工及委員會認證的精神科醫生等; (2)主任督導師仍負責每周至少提供一小時的直接,個人面對面督導; (3)主任督導師仍然有責任確保遵守本節規定。
Clinical Supervision defined
Clinical supervision has been defined by Powell, D. &Brodsky A. (2004) as “a disciplined, tutorial process wherein principlesare transformed into practical skills,with four overlapping foci: administrative,evaluative, clinical and supportive.” In brief,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cheme, it is an accountable and systematic process in which a senior clinical psychologists or/ and respectful professional peer psychologist as a supervisor provides to our clinical psychologist as a supervisee and a participating member of the Association a support and intervention with the aim of enhancing his or her professional functioning and core competence in terms of case management, clinical effectiveness, skills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